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債權人會議可決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0.1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