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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債權人會議可決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0.1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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