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44萬餘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06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個資保密)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復於本院為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