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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客戶經法院判決離婚,終結有名無實痛苦婚姻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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