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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客戶經法院判決離婚,終結有名無實痛苦婚姻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