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50萬8千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上一人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個資保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