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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2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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