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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成功辯護: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傷害等案件獲緩刑及公訴不受理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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