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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成功辯護:公共危險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辯護人與輔佐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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