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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判決離婚及求償20萬元精神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乙○○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