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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判決離婚及求償20萬元精神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乙○○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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