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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對造求償50萬元遭駁回,客戶分文未損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