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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成功辯護:詐欺案件無罪,還客戶清白之身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認本件不宜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復將本案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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