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勝訴,成功捍衛客戶婚姻家庭圓滿,對造起訴離婚等一審敗訴、上訴二審遭駁回,且需負擔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林威谷律師
被上訴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蔡千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