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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勝訴,客戶全身而退,不用給對方任何款項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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