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3.9%,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工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