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2.39%,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