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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4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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