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3.44%,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