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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3.44%,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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