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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12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000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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