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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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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意停止訴訟是指訴訟程序得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協議),而停止進行。其類型如下:

    1. 明示之合意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原則上當事人得隨時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須注意同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果在4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的話,就會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繼續進行訴訟而又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以一次為限。如果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就不生合意停止訴訟的效力,法院可以依職權繼續進行訴訟;如果兩造沒有正當理由而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會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 擬制之合意停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沒有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果在4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的話,就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是指當事人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始時卻不到場,或是當事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卻不為辯論。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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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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