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未聲請搜索票即進入民宅取贓查槍 桃檢:違法執行搜索罪

未聲請搜索票即進入民宅取贓查槍 桃檢:違法執行搜索罪

  • 未聲請搜索票即進入民宅取贓查槍 桃檢:違法執行搜索罪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桃園地檢署指出,轄區內有四名員警查獲一名女子涉嫌竊盜,並在該竊嫌的帶領下到一戶民宅起贓,但應門者一見到制服警察後立刻大喊逃竄,員警因此進入屋內制伏並逮捕多位吸毒者和通緝犯,並在房間內起出吸食器和改造槍彈,但被逮捕的屋主事後以四警擅闖民宅時未出示搜索票,指控其違法搜索。
     
    桃園地檢署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且依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或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或是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始得無搜索票逕行搜索。四名員警坦承並未請領搜索票,強調是依據竊嫌提供的線報上門,從應門者反應直覺認為屋內有不法犯罪情事才會入內搜索。
     
    桃園地檢署最後表示,搜索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是採取令狀主義,應持有法官簽名核發的搜索票,若有同法第131條第1項急迫性的「緊急搜索」,則限定在現行犯的身體、隨身物和交通工具,對象是「人」而非「物」;由於民宅屬於「物」的範圍,且取贓和查槍並非屬於稍縱即逝的犯罪行為,因此依刑法第307條違法執行搜索罪將四名員警起訴。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