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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二手書籍沒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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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不論是賣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的收入,沒有課稅問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免納所得稅。前揭免稅範圍包含書籍等二手用品,透過拍賣網站轉售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個人日常用品,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課稅問題。但如果出售的物品非屬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偶爾自國外帶回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就必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金額百分之六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千律師:代購商品販賣之賣家,須注意前揭規定,依法申報,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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