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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冤獄賠償之請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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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請求國賠的事由?
    依據國賠法,能申請國賠的情況有三種類型: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第二條第二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此種執行職務之人,國賠法稱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第四條第一項)。
    (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可請求冤獄賠償的事由?
    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可請求冤獄賠償:
    (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三) 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
     
     
    ◎能否委託律師代為求償?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且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所以,請求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律師)求償。律師既是受當事人委託處理法律相關事務,當然得代請求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此外冤獄賠償事件依該法第十二條規定,亦得委任代理人(律師)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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