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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購屋廣告 日後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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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消保官指出,購屋時最好保留廣告,做為日後討公道的證據。
     
    依消保法規定,廣告屬於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如果建商未依廣告內容履行買賣契約,消費者在購屋後,發現沒有廣告內容所述的建物或空間運用,涉及廣告不實問題,消費者可向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消保會將請建商和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協商,如協調不成,消保會可將案件移送公平會裁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房屋廣告引發的瑕疵,適用於室內使用坪數,如使用面積減少等,其他如鄰近公園、到車站 3分鐘、近高速公路等,屬於「區段上的價值」,因很難算出實際價值,廣告即使稍嫌誇大,可能也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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