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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遭撞死獲賠:雖行人有較有利路權仍應遵守交通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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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大學生騎機車時,撞死一名闖紅燈的男子,法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行人穿越道,無論有沒有號誌或員警指揮,汽機車駕駛都要禮讓行人,就算死者違規闖紅燈,也是一樣,除了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判大學生緩刑兩年外,還需賠償被害人一百六十萬元。
     
     
    然而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指揮,可處三百元罰鍰;因此,民眾如不遵守交通號誌,該隊也會嚴格取締違法路人,今年直到四月,就有兩千五百多件罰款三百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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