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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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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結婚嫁娶贈與百萬 國稅局: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六月份為結婚旺季,且即將來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結婚嫁娶時,其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一百萬元以下的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不限於銀行存款,也可贈與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依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國稅局提醒,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六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如父母各自分別贈與子女財產金額超過免稅額,或所贈與的財產為不動產,雖在免稅額度內,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仍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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