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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所律師成功抗辯,使對造起訴遭法院全部駁回,客戶全身而退,完全不用負擔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