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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離婚案件幫客戶成功爭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共133萬餘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以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之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以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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