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國賠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48萬9千元之賠償金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國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良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