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勝訴,成功替客戶討回借款總金額60萬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