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勝訴,損害賠償案件經本所成功抗辯,對方一審敗訴、上訴二審及三審又遭駁回,使客戶得以全身而退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個資保密)律師

被上訴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 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