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200萬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裁判內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