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損害賠償

勝訴,替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獲賠償8217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內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消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溫武平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浩晟郭旭峯

被   告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寬鴻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如附表B所示之消費者姓名欄所載之人請求如附表B所示金額。被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如附表C所示之消費者姓名欄所載之人請求如附表C所示金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