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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蕭宇凱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一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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