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37萬7750元及利息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板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個資保密)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個資保密)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