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案件勝訴,成功使對方搬出房屋並需給付客戶7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鳳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複代理人 麻敏萱律師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自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