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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客戶安然脫身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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