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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客戶安然脫身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