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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1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