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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代替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獲得8720萬之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消字第1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吳俊賢

      陳永祥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林大偉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崇淵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浩晟

      郭旭峯

被   告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寬鴻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許日桂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書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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