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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客戶經法院判決離婚,終結有名無實跨國痛苦婚姻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