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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

成功替客戶爭取到每月1萬5千元之扶養費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調解筆錄圓股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家非調字第(個資保密)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調解室二調解爭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一、相對人(個資保密)應自民國107年8月份起,至112年12月止,於每月6日前,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5,000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存款帳戶(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由聲請人提供予相對人);如有一期遲誤給付或未給付,其後12期視為到期。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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