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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成功辯護:妨害名譽案件二審維持無罪,捍衛客戶清白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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