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成功辯護:妨害名譽案件二審維持無罪,捍衛客戶清白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