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成功辯護: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