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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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