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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