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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對造每月付扶養費3萬,並需另給客戶97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共同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及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個資保密)之扶養費參萬元;前開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玖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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