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成功替客戶爭取減輕扶養義務,每月僅需付3千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個資保密)
上列聲請人(個資保密)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及聲請人(個資保密)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個資保密)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參仟元。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