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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子女監護權,對造需每月付1萬元扶養費到孩子成年,並需另外給付客戶21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丙○○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蕭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相對人甲○○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相對人即聲請人丙○○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丙○○單獨任之;甲○○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會面交往。甲○○應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丙○○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甲○○應給付丙○○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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