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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成功辯護:傷害案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訴人即被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個資保密)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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