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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9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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