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9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橋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